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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案件” 我国企业告赢全球最大电池公司

来源:www.cncfan.com | 2006-2-22 | (有1911人读过)

历时近三年的中国企业应诉美国电池企业劲量控股公司的“337案件”,以中国电池企业的全胜结束。昨天下午,我国商务部有关官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该案胜诉的关键是中国电池企业在无汞碱性电池方面拥有自己的独立知识产权。

  据商务部官员介绍,2003年4月,全球最大的电池生产商———美国劲量控股公司,依照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规定,分别对包括中国7家企业在内的24家美国境外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要求ITC展开调查,并请求ITC签发排除令,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进入美国市场。

  在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组织安排下,亚洲最大的电池生产企业南孚电池公司、温州三金电池公司等18家电池出口企业组成了应诉联盟,联手反击。

  2004年6月2日,美国ITC行政法官作出初审裁决,裁定中国电池企业侵犯了美国公司申请的专利,对中国出口进入美国的电池实施普遍排除令。由18家中国电池企业组成的应诉联盟不服,委托美国律师提起上诉。同年10月4日,ITC作出终审裁决,驳回美国劲量公司对中国电池生产企业的侵权指控,裁定中国生产的电池可以正常对美出口。对该终审裁定,美国劲量公司又不服,于同年10月7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本月初,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美国劲量公司对ITC的起诉;并在第一时间内将这一结果通知我应诉企业联盟。我国商务部官员称,这一判决意味着ITC在2004年10月4日作出的判决有效。由于此案胜诉,包括我国内地和香港企业在内的电池生产厂商今后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锰电池。

  什么是“337”调查?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而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止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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