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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卫生厅发函要求关闭一网站遭98万元索赔

来源:长江商报-蔡鹏飞 邹茂林 | 2008-6-21 | (有6514人读过)

  武汉一家卫生信息网站因站名冠以“中国”二字,湖北省卫生厅认为其未经审批,属恶意抢注,提请省通信管理局将该网站关闭。网站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决省卫生厅撤销关闭网站的决定,并赔偿经济损失98万余元。一审被驳回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并发回重审。近日,武昌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审此案。

  法院查明,2006年8月,武汉一家中医药研究所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获得了“中国卫生信息网通用网址注册证书”,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获得了经营许可证后,开设了“中国卫生信息网”。

  同年12月25日,该网站却突然被关闭。向通信管理局查询后,该中医药研究所得知,1 个月前,湖北省卫生厅认为该网站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且将“中国”二字冠以网站名称,违反了卫生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发函要求将网站关闭。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该网站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法院未当庭宣判。

  网站:卫生厅指令关闭网站程序违法

  原告认为,卫生厅关闭网站的法律依据只能针对医疗卫生单位,而开办网站的该中医药研究所为科研单位,因此法律文件适用主体有误;且网站发布的涉及医疗卫生方面的信息均为事务性信息,并非专业方面信息,因此适用对象有误。

  另外卫生厅在没有向网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就直接将网站关闭,卫生厅的行为涉嫌程序违法,据此于2007 年9 月26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省卫生厅关闭原告网站的行政行为,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8 万余元。

  卫生厅:只是建议关闭网站不应成为被告

  被告认为,原告所经营的网站属于医疗信息网站,却未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类网站的前置审批手续,故这一网站的存在是不合法的;原告未经卫生部批准而冠以“中国”字样的名称,违反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被告还认为,其仅仅是发函给通信管理局,建议其关闭网站,至于是否关闭,由通信管理局决定,与卫生厅无关。据此认为其不应成为合法被告。

  庭审焦点

  该网站是否属于“恶意抢注”

  在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开设“中国卫生信息网”,受众会误认为是其医疗卫生性质的网站,且会视其为卫生系统所有,原告注册该网站的行为涉嫌恶意抢注,将“保留依法收回的权利”。

  原告却并不认为自己在恶意抢注,他们认为,在获得了相关部门办理的通用网址注册证书和经营许可证后,网站即归其所有,被告无权利干涉。“即使认为我们抢注了网站,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他们也不能强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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